EP26 人生最後的結局只有二種,好走或不好走,你選擇什麼?(下)


2022/2/26

上一集,卓祐薪律師已經為大家介紹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包括「安寧緩和醫療」的意義,以及如何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這一集,卓祐薪律師接著為大家介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進階版—《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臺灣施行,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善終權」的專法。從治療過程保障病人「知的權利」,到擴大預立醫療決定的適用對象,制訂更加嚴謹和完備的規範。

在人生必經的,從「病」到「死」的這段路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兼顧到尊重本人醫療意願,降低家屬的憂心與壓力,以及增進和諧的醫病關係,讓每個人都能有個自主、安詳、正念的善終。

#EP25人生最後的結局只有二種,好走或不好走,你選擇什麼?(上)

◆ 劃重點

《病人自主權利法》有三大特色:
第一個特色: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
醫師依法必須主動告知病人的病情,不能只告訴家屬。除了病情之外,治療方針、處置、用藥,可能的成效和風險都應告知本人。以保障病人的知情、選擇權和決策權。也因為病人知悉病情,才能好好利用剩下的時間和家人道謝、道歉、道愛、道別。這也是多數人期盼沒有遺憾離開人間的方式。
為了貫徹病人的醫療自主權,當醫師依據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相關的醫療處置,病人的家屬或關係人不得妨礙。而且也明文免除醫師的法律責任,包括刑法和行政上的責任。除非醫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預立醫療決定,否則不負賠償責任。以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讓病人的善終權更能獲得保障。

第二個特色:擴大臨床條件的適用。
擴大到五種,除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末期病人之外,還增加了: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和永久植物人狀態以及極重度失智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
所謂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和永久植物人狀態,都是因為腦部病變,若因外傷所致,必須其意識超過6個月仍無恢復跡象。若非外傷所致,則需其意識超過3個月仍無恢復跡象。
極重度失智症,是指病人只能終日臥床,靠著鼻胃管進食,大小便失禁,無法言語的狀態。
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目前所公告的重症有,漸凍人、小腦萎縮症、泡泡龍、多發性系統萎縮症等11個重症。

第三個特色:在成立要件與適用條件的認定上都更嚴謹。
預立醫療決定步驟:至各大醫療機構掛號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在醫療諮商當日要邀請二親等以內親屬至少一人,併同見證人一起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在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填寫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若諮商當日沒有二位見證人在場見證,則須將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經過公證後,再取回醫院,最後經醫療機構核章證明後,並上傳主管機關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經過以上四個程序,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法律上效力。

法律上規範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前,必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程序」,一則是希望在專業醫療團隊提供完整清楚的醫療資訊下,讓我們做出最符合自己期待的醫療選擇。再則,透過本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的充分溝通,不僅能真正瞭解本人的醫療意願與期望,醫病關係也會更和諧,更能降低家屬的憂心與干擾,如此一來,在醫、病、親屬三方敞開心胸談論生死議題的情況下,更能探尋人生價值或生命意義,不論家屬或下一代都有機會從死亡中學習,進而學習面對自己的死亡。

意願人在意識清楚時,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或針對五大臨床條件做部分的變更。然而不管是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意願人都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才具有法律上效力。

聽眾回饋

黃小姐:
哇!這是我第一次聽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善終權」的專法。真是令人讚嘆!
感恩、感謝卓律師鉅細靡遺為我們介紹、說明,讓我明白為自己預約善終法律保障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啊!

陳小姐:
雖早聽過病人自主權立法, 能再次複習、再次提醒自己莫忘初衷, 真好!

許小姐:
感謝卓祐薪律師這麽詳盡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